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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沈明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9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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