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陳美菊
郭芳如即健亞護理之家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應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 陳美菊 266,000 元 2,870 元 2,870 元 郭芳如即 健亞護理之家 5 萬元 1,000 元 1,000 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