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補,231,2022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隼浩超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冠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苡璇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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