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補,235,2022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複代理人 陳銘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一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5,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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