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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60號
原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筱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7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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