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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9號
原 告 羅又元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詩禮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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