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4號
原 告 吳佩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倪宇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1,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