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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8號
原 告 黃逸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泯峖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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