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補,89,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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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89號
原 告 濬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沛玲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林郁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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