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保險小,531,2024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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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黃政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 本不符情形,法院始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以履行和解書為由提起訴訟,案由應為「清償債務」,惟本院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31號判決誤將案由記載為「損害賠償」,應屬顯然錯誤,爰聲請更正判決等語。

查聲請人固係以兩造簽立之和解書為請求權基礎提起本件訴訟,惟該和解書係基於損害賠償債權而作成,本院依訴訟標的及訴之性質,將判決案由欄記載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法並無不合,不受聲請人主張之案由所拘束。

故本件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情形,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案由,即無理由,而難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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