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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38號
原 告 簡莉貽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訴訟代理人 吳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接受左上第一大臼齒植牙第二階段翻瓣手術、合併牙肉切開及縫合手術。
原告於110年10月26日備齊證明文件依約向被告提起保險理賠申請,但被告拒不賠付等語,爰依保險契約及保險法第3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自110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已經於113年1月5日給付原告6,000元及遲延利息共1,289元,原告債權已經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依債之本旨向債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0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113年1月5日給付原告6,000元及遲延利息共1,289元,業據被告提出保險金理賠通知書為證(本院卷第55頁),且此情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8頁反面),足見被告已經債之本旨向原告為清償,並經原告受領,是兩造間之債之關係消滅,原告為上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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