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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簡字第5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朱純伶
被 告 王基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3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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