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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辜瓊瑛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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