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全,171,2023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全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張秋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宏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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