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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11年5月2日本院111年度桃國小字第2號所為確定裁判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民國111年5月2日本院111年度桃國小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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