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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再小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黃素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阿姆斯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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