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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再簡字第4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蔡金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彭明煇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112年度桃再簡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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