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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45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洪婉華
杭立強
鍾宇軒
盧祈翰
被 告 林博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31元,及其中新臺幣9,210元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832元,及其中新臺幣9,829元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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