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原簡,54,2023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54號
原 告 楊佳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柏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