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司簡調,1119,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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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林國金
相 對 人 簡廷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廷宗間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司法事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院民國103年10月1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函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明僅泛指請求房屋返還、與相對人債務問題故申請調解云云,而未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

經本院於112年8月5日通知聲請人陳明返還房屋標的、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稅單並陳明請求依據為何,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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