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司調,138,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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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呂偉源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楊銘德
訴訟代理人 李奕言
陳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間請求價購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價購土地事件聲請調解,惟聲請人並未依據前開條文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函文通知收受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為憑,惟屆期迄未補正,應認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7條之20,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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