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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725號
原 告 楊歆慈
被 告 陳連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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