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小,1732,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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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732號
原 告 林宣佐

被 告 江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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