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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761號
原 告 黃皓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羽婕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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