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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020號
原 告 鄭火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彣正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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