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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160號
上訴人 劉麗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雯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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