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小,2167,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16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豐任
郭泰寧
被 告 周絡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3年4月1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