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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16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豐任
郭泰寧
被 告 周絡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3年4月1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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