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20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劉書瑋
莊幸輯
被 告 許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尚有須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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