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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246號
原告 劉興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頂峰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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