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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2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寄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沛綾 寄同上
劉書瑋 寄同上
被 告 蔡秀圓 寄桃園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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