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小,2507,2024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5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觀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司志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