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679號
原 告 大園悅灣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義益
訴訟代理人 楊涵茹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多加幸福婚姻促進協會
法定代理人 金緯
訴訟代理人 吳維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大園悅灣一期社區於民國108年3月10日前之社區規約。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被告應繳納之管理費金額,尚有事實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為查明被告應繳管理費金額,本院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茲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補正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