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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7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豪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徵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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