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萊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德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分別於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