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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83號
上訴人 徐承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委立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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