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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954號
原 告 詹淽㛦
被 告 廖美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時整,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1月17日宣判,惟經查詢被告之出入境紀錄,發現其於107年5月3日即出境,迄未入境,顯已無於國內設定住所之意思,自應對其為國外公示送達,本院前對其為國內公示送達庭期通知書,應未生送達之效力。
為維被告之訴訟權利,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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