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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王敏書
相 對 人 張玄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嗣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詎抗告人於112年7月21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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