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救,27,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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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賴思嘉
代 理 人 呂丹琪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賴璿淨
林利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112年度桃簡字第169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等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因無資力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下稱法扶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全部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經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桃簡字第1697號案件繫屬中,而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經法扶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乙節,有法扶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在卷可參。

另觀聲請人所訴事實、理由,亦非無庸實體調查而顯無勝訴之望,是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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