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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037號
原 告 藍芳銘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藍阿明(即藍阿檜及藍乞食之繼承人)
藍世松(即藍阿檜及藍乞食之繼承人)
詹昆弘(即藍阿檜及藍乞食及藍秀雲之繼承人)
詹子慧(即藍阿檜及藍乞食及藍秀雲之繼承人)
詹子怡(即藍阿檜及藍乞食及藍秀雲之繼承人)
藍月琴(即藍阿檜及藍乞食之繼承人)
藍忠漢(即藍阿檜及藍佳溪及藍世進之繼承人)
藍忠文(即藍阿檜及藍佳溪及藍世進之繼承人)
藍嫦薇(即藍阿檜及藍佳溪及藍世進之繼承人)
藍世根(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藍阿錦(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藍杏(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藍牡丹(即藍阿檜及藍佳溪之繼承人)
黃月娥(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中正(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心怡(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意雯(即藍阿檜及藍佳胚及藍世丙之繼承人)
藍世遠(即藍阿檜及藍佳胚之繼承人)
藍玉梅(即藍阿檜及藍佳胚之繼承人)
藍玉惠(即藍阿檜及藍佳胚之繼承人)
藍娸晏(即藍阿檜及藍家通之繼承人)
藍麗芬(即藍阿檜及藍家通之繼承人)
簡志龍(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簡志明(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簡志豪(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簡孜雅(即藍阿檜及簡藍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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