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簡,1089,20231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089號
原 告 彭慧琳
被 告 吳冠欣


劉莉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3,073元,及被告吳冠欣自民國111年4月27日起,被告劉莉璇自民國111年5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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