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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袁嘉鎂
訴訟代理人 袁瑚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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