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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306號
原 告 張含笑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邱馨儀律師
被 告 陳郭金梅
陳春富
陳春方
陳春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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