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371號
原 告 王思玟
王商雅
王景中
王亦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輝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