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49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田騏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