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536號
原 告 余國強
黃新威
被 告 宋承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10時40分整,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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