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簡,1547,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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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47號
原 告 陳玉芬
被 告 陳章振(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章守(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章立(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章智(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章賜(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彩月(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玉香(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翁文添(即翁萬來之繼承人)

翁榮村(即翁萬來之繼承人)

翁榮岐(即翁萬來之繼承人)

翁蘇
邱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翁蕊於辯論終結前之112年11月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憑,爰命再開辯論。
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翁蕊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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