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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713號
原 告 王德義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
被 告 黃明旺
訴訟代理人 李 泓律師
複代理人 黃子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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