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84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即劉林笑之繼承人)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所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地址、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依被告人數提出完整之起訴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簡易程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起訴時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狀表明本件被告為劉○○而未記載任何個人資料,本院無法具體特定原告所起訴請求之被告為何人,不符前揭規定,惟非不能補正。
本院已依職權調取相關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原告得聲請閱卷確認,並予補正。
三、原告固於112年11月14日提出書狀並檢送相關資料到院,然該書狀中並未具體表明被告人別,並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住居所地址、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記載正確被告人別之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