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8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思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嘉慧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