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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871號
原 告 林軍廷
被 告 黃宇賢
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871號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被告未到場,經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惟本院依職權查知被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在監執行,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無從依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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